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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孙救猫,错在未将“儿童利益最大化”

新安晚报 2020-01-09 11:05 大字

日前,一段“老人用绳吊7岁孙子下楼救猫”的视频引发关注。老人事后回应:不是为了救猫,就不顾孙子死活,当时是有把握才那样做的。知道错了,再也不敢了。(据封面新闻)

老人“吊孙救猫”事件发生后,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指责老人为了救一只猫,竟然不顾孙子的安全。事发后,辖区居委会已对当事老人进行批评教育。老人也表示“知道错了”。然而,要问老人错在哪,想必其不一定答得上来。更何况,老人回应称“不是为了救猫,就不顾孙子死活”,显然在为自己的错误做法辩解。

事实上,未成年人缺乏安全观念,自我防范意识差,往往是家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再看“吊孙救猫”事件,老人将孙子置于危险境地,且未做好安全防护,显然是对孩子监护的一种失责。同时,老人“吊孙救猫”,似乎动物的安全,比人的安全还重要,显然是监护责任的一种倒置。这更值得多方反思。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权是亲权的自然延伸。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港湾,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事实却难尽如人意。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对监护人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现实表明,家长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家长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可能会频频发生。

换言之,老人“吊孙救猫”事件的发生,给当今社会带来深刻警示:在我国,迫切需要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事实上,孩子固然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可见,针对家庭监护责任缺失或倒置,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频发,除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之外,应彰显政府的公共监护职能,建立起社会、学校、家庭等多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同时,应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起对困境儿童的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汪昌莲/文王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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