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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压断肋骨不担责彰显现行“好人法”价值

济南时报 2020-01-03 13:58 大字

2017年9月7日,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向波在为昏倒在自家店内的戚老太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戚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用近万元及伤残赔偿金。2019年12月31日,在事发两年多后,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1月2日《北京青年报》)

本案自一开始曝出便备受关注,而后旷日持久的审理进程,更是吊足了公众胃口。直到最近,延宕两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应该说“结果”还是相当熨帖人心的。当然了,就个案的审判而言,大众观感、舆论好恶,从来都是次要的。真正关键的,还是要看其中所体现出的专业主义和法理逻辑。不得不说的是,这一案件有着鲜明的特殊性,甚至可以说是典型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复杂程度远超一般人想象。

众所周知,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孙向波是完全可以免责的。但,本案棘手之处就在于,案发时间2017年9月7日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过往之原则,其只能依据之前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进行审理,而这两部法律都有“施救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救助人若有过失就要担责”——类似规定,不仅导致以往某些“见义勇为者”被判赔偿,更是使得孙向波案变得微妙。

本案之所以拖延两年之久,时间主要就是用在了认定孙向波的施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按理来说,当由原告方出具证据。然而,鉴于本案的敏感性和“高专业性”,法院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在最终证明孙向波无错后,方才作出判决。

反观孙向波案,便更能凸显现行“好人法”条款的必要性。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一律不担责。作为“旧法”框架下遗留的案子,孙向波案的妥善收尾,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专业主义的力量。而在“新法”体系内,见义勇为者将不必再经历孙向波式的煎熬,这便是“确定性”所带来的最大的确幸。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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