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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发生事故,该由谁买单?

陇东报 2019-12-09 09:52 大字

基本案情:某日,李某驾驶一辆从南京A汽车公司租赁使用的小轿车行驶时闯红灯,与韩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韩某车上的乘坐人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管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要求李某垫付费用无果。邵某可以要求谁来赔偿自身的损失呢?

巧儿说法:本案中,李某与韩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局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中看出,A租赁公司并无任何不当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电话: 138304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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