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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分割房产协议是否有效

农村大众报 2019-12-06 14:09 大字

钟某与妻子宋某结婚已近十年,夫妻之间一直存在矛盾。2019年6月,钟某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当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两套房屋各拿一套,其他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在一周之内,钟某与宋某办理了各自的房屋产权证,分开居住,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不久前,钟某和一位女性朋友小聚,宋某得知后不依不饶,说钟某有外遇、出轨,给她造成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让钟某净身出户,若不答应她的条件,就要去法院诉讼离婚和重新分割财产。钟某认为房屋已分割完毕,已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宋某无权要求重新分割。那么,宋某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吗?

说法:宋某诉请离婚并要求重分房屋,其依据不在于丈夫钟某有无过错,而是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依据《合同法》的原理,钟某与妻子宋某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登记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是说,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之前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钟某与妻子宋某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典型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虽然双方已经将房屋登记在个人的名下,但他们并没有离婚,犹如财产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宋某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不过,即使钟某在婚内有过错甚至重大过错,妻子宋某也不能要他净身出户,因为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以及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是否要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则无规定。现实中,有关夫妻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认识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了,一方自愿少分甚至“净身出户”,法律并不禁止和干涉。(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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