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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教育惩戒当守教育初心

黄山日报 2019-12-06 03:53 大字
□凌昕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引发各界争议。有家长认为,《规则》一出台,如何界定惩戒和体罚?老师若是借着这一“上方宝剑”为所欲为又该如何约束?有教师认为,惩戒权虽有明文规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一旦行使权力时不慎陷入,是否会因此而惹祸上身?这样的权力是用还是不用,的确值得商榷和思索。不少学生、家长,包括部分教师在内,大有一种“狼来了”的感觉。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剩下对学生的表扬、鼓励和肯定,独独没有惩戒。毋庸置疑,没有惩戒的教育犹如大海里没有舵手的航船一样,时间稍久就会偏离航向。《规则》的出台,无疑成了我国教育史上的一次变革,是对教育观的一次“纠偏”,更是维护师道尊严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换句话说,给教育惩戒立法,教师在合理行使惩戒权时也就有法可依,不再因害怕贴上一个“体罚”的标签而受到处置。

那么又当如何让教育惩戒权用到正途上,并发挥其惩戒的正能量作用呢?笔者认为,行使教育惩戒,就得守住教育初心。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育人,教育当以培养真正的人,培养全面、完整的人为己任。孟子曰,“得天下英才而教之”乃人生“三乐”之一。教师做为天底下最阳光的职业,只有守住教育初心,才能愿当红烛、甘当人梯,才能以学生的健康成长、学习进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才能懂得惩戒教育的根本要义,不会因一己之喜好而滥用权力。

那么如何才能守住教育初心呢?笔者认为,首先,作为教师要“正人先正己”,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规则标杆。教师通过自己的言行上行下效,共同遵守学校规章,让学生们懂得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允许的,一旦触犯就会受到惩戒,从而培养他们遵纪守规的良好习惯。

其次,作为教师,更要以自己的职业操守和人格魅力去征服学生,感染学生。惩戒权得以立法,并不是说每个教师都必须去使用。教育惩戒权只能作为最后的“杀手锏”,不到万不得已决不“祭出”。

再次,作为教师,要敢于向屡破规矩的“熊孩子”说不。长期以来,教育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学生的约束性管教越来越少,对老师管教权限制却越来越多,越来越苛刻。长此以往,“寒蝉效应”导致教师放弃对学生的管教,最终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教育惩戒权的提出,就是为了“矫枉过正”。作为教师,一定要守好学生成长的最后底线。

最后,作为教师,对每一个学生都要心怀爱惜和仁慈。众所周知,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前提。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是“教育”而并非作为手段的“惩戒”。作为教师,更应懂得辩证对待,即便行使了教育惩戒,也要在合适的时候给予鼓励和赞赏,与学生之间保持一种亦师亦友的良好关系,唯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方能在运用这一权力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帮助学生取得更好的成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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