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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惹祸 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合肥日报 2019-12-03 06:19 大字

案例:2018年3月,李某与刘某相约聚会,二人席间均饮用白酒。聚餐之后,刘某称要送另一位朋友回家,遂请求李某将机动车借其使用,李某就将车钥匙交给了刘某。酒后驾车的刘某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对方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标,构成醉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主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2.5万元,取得其亲属谅解,并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专家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车辆所有人若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李某明知刘某大量饮酒,仍出借机动车,放任刘某酒后驾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有明显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提醒:借车给别人发生事故,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存在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吸毒还将车借出,明知自己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等情况。

·李亚丽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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