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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导致他人遭二次碰撞致死如何定性

西部法制报 2019-12-03 01:43 大字

李王宁张文杰

■案情

2014年12月,郭某驾驶出租车沿某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将骑自行车的杨某碰撞后逃逸。之后,徐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又将试图在公路上挪动的杨某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杨某无事故责任。

■分歧

对于郭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根据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郭某的出租车前部右侧与杨某所骑的自行车后部接触,而徐某的小轿车底盘与杨某接触;其次,根据证人证言,郭某肇事后被害人试图向路边移动,遭到徐某的小轿车碰撞后,被害人便一动不动,显然,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徐某肇事行为的介入因素所造成,郭某的肇事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郭某虽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某将杨某撞成何种伤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郭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首先,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理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之规定,在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节;其次,郭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因为郭某的逃逸行为,被害人未及时救治,导致被徐某的车辆再次碰撞致死,郭某逃逸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首先,郭某肇事后被害人试图向马路边移动,显然并未当场死亡;其次,郭某肇事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最后,郭某未及时救助伤者,将被害人置于来往车辆比较多的国道上,加之案发时间又是夜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才被徐某的车辆碰撞致死,徐某碰撞被害人是郭某肇事逃逸导致的介入因素,其逃逸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故对其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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