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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引发事故 法院告诉你责任咋认定

安徽商报 2019-12-03 01:38 大字

近年来,开车免费搭载同事、亲友出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成为了一种新风尚。但这期间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责任,成为社会上争议较多的话题。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日在北京举行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近年审理的涉“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情况,针对民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给出了解答。

“好意同乘”出意外 法院判定减轻驾驶员责任

在通报会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

2018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驶小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包括王某某在内的乘车人三人受伤,其中王某某不治身亡。两车损坏。因李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张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确定李某、张某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均无责任。

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事发后另预赔王某某近亲属丧葬费2万元。

王某某近亲属后起诉要求其他几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为好意同乘关系,故判决对王某某近亲属向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其他损失依法赔偿。

张某不服,上诉提出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并非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张某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减轻责任。最终,改判张某减少20%赔偿。

什么情况算“好意同乘”? 法官:要满足两个条件

什么情况属于“好意同乘”?对此,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解释称,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

“它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和客运合同以及其他的营运性行为有本质区别。”刘洋说。

但法官强调,要认定“好意同乘”,通常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无偿搭乘,第二则是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法官强调,如果乘客支付了费用,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客运合同,需要另当别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呢?

刘洋解释称,虽然各地对这一问题还没有达成100%的统一认识,但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减轻驾驶者赔偿责任,但减轻的前提条件有两点:第一,驾驶者没有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第二,驾驶者没有重大过失。

“所谓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里,就包括酒驾。另外,有些司机在行驶过程中看手机、回短信导致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也认为最终不减轻责任。”刘洋强调。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中 八成被判减轻驾驶者责任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总比亦在增加。

2015年至2019年,二中院审结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9件,2019年截至目前已审结7件。

其中,判决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占80%,而受害方自己存在过错的占10%。减轻责任的比例约为10%至30%。

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因伤定残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终因事故死亡的为5%。

从过错情形看,受害方未系安全带的情况占30%,而驾驶者超速及未让行的情况占45%。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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