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众筹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落槌 新型慈善行为监管该何去何从?
一起看似孤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却折射出慈善领域和互联网平台监管的痛点。
12月2日,王凤雅家属诉微博大V陈岚侵犯名誉权案一审落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岚确系存在对于王凤雅母亲杨美芹的侵犯名誉权事实,判令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宣判之外,该案件也暴露出新型慈善行为的监管空白。一方面,社会对于网络众筹平台的规范化、透明化要求日益迫切;另一方面,个人慈善因其数量众多、监管成本高难以进入政府监管的视野。
如何填补空白,企业监管成为重要一环。对此,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源起于网络众筹的“罗生门”
此前,河南眼癌女童去世、其家属被指诈捐一事在网络上掀起舆论热议。
事件最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8年4月9日,当时拥有70万粉丝的微博大V陈岚发微博“实名报警”,认为王凤雅家属利用孩子病情筹款后却消极治疗,还疑似把善款挪用来给王凤雅弟弟治唇裂,重男轻女,涉嫌诈捐。
使事件发酵的,是陈岚4天后再次发微博“报警”,称前去救助的公益志愿者遭家属“殴打、暴打、抢夺手机、失联”。一个多月后,某自媒体在微信发文《王凤雅小朋友之死》,引爆该事件。
此后,王凤雅家属称筹集善款共3.8万余元,并非网传“15万”。这一数据后来得到证实。
事件引爆第二天,河南当地警方表示,经调查,未有王凤雅家属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存在诈捐事实。两天后的凌晨,陈岚发表微博,表示向王凤雅的家人等人道歉,“并删除所有带有情绪冲动时的表达”,同时称,“我从未说过善款15万、挪用”。
又一时间,舆论翻转。关于陈岚“假慈善”的言论甚嚣尘上。
2018年9月4日,王凤雅家属就“被指诈捐”事件,向法院起诉陈岚名誉侵权。该事件由此进入司法程序。家属认为志愿者指示他们故意卖惨、另有企图;志愿者认为家属筹款后,未给予女童化疗等积极治疗。
在两方互相怀疑、指责中,事情陷入“罗生门”。
2019年12月2日,该侵犯名誉权案一审落槌。法院认为,陈岚确系存在对于王凤雅母亲杨美芹的侵犯名誉权事实。
“侵害名誉权,通常表现为诽谤,即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检验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受贬低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需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金可可表示,侵害名誉权的免责事由具有特殊性。首先是真实性抗辩,即行为人所传播的信息内容只要属实,纵使民事主体名誉受到贬低,也不必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因为正常的舆论监督、正当的新闻批评,对社会利益有益,法律应当鼓励。”
其次,舆论监督者,特别是媒体和记者,发布信息前应就消息来源及其真实性进行查证。若无法确保消息来源真实性,应谨慎发表言论;如尽到了合理查证义务,即使所述失实,也不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未尽到查证义务而发布相关失实信息,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金可可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网络大V,其言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故应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查证义务。
监管空白应如何填补?
近日,网络筹款平台再次“爆雷”。
一段卧底视频显示,“水滴筹”顾问在医院地毯式“扫楼”,挨个问病人需不需要筹款帮助。这些“志愿者”每单提成80元到150元,实行绩效末位淘汰制。他们填写募捐金额随意,对病人财产状况不加审核甚至有所隐瞒,被指消费大众爱心。
事实上,近年来网络筹款平台数量、业务量和涉及领域均在增扩,社会对其规范化、透明化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法律专家认为,新型慈善行为需要捐赠人等社会公众力量的监督,亦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建立有效的账目公开制度,以及信息搜集、审查机制,进行规制。
“网络募捐存在特殊性。”金可可表示,网络募捐作为慈善制度上的一种创新和尝试,在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得知相关信息和捐赠善款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
“从民法上来看,网络募捐在理论上应定性为目的赠与。当捐赠人实际支付募捐款项时,赠与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 金可可说,此时,如善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捐赠人可通过不当得利诉讼的方式追回款项。
因此金可可认为,在网络募捐过程中,如有人对善款用途等内容提出质疑或要求对此进行监督,募捐人同样负有相应的披露义务,应适度披露善款的具体用途。
具体在眼癌去世女童家属诉陈岚名誉侵权案上,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韩思阳指出,该案从公法角度看,至少有两个维度需要注意:一是慈善领域的监管问题,二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
因处在公权力监督下的慈善行为有限,远不能满足在各个领域随时可能出现的慈善需求,作为在捐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提供信息分享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运而生。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其中包含慈善监管内容。但该法主要针对组织化慈善行为,对个人慈善行为语焉不详。韩思阳表示,目前,政府的监管主要针对企业自身经营行为,无法也无力触及个人慈善行为,“个人慈善因其数量众多、监管成本高难以进入政府监管的视野。”
监管的空白地带就此产生。
“这时,只能依靠作为“第三方义务”存在的企业监管来对其进行规制。” 韩思阳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目前的“第三方义务”内容主要是违法行为发现、报告义务,这是一种积极义务,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搜集、审查机制。
“由企业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职责,其动因在于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慈善领域回报低,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多,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企业自身也没有监管动力。”韩思阳说。
韩思阳建议,在个人慈善领域,如果逐一甄别每个慈善项目的成本过高,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建立受助人善款使用账目公开制度,要求受助人在承诺公开账目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申请慈善众筹,并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对善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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