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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孩童掉入地库受伤 责任主体应如何担责

大江晚报 2019-12-26 14:34 大字

2018年2月,年仅9岁的小亮在某小区地下车库附近玩耍,爬到离地面1.2米高的车库的阳光雨棚,不慎从雨棚一漏洞处坠落至距离顶棚4.7米高的车库底部受伤。事发后小亮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该地下车库为某小区的附属配套设施,供一村和二村共同使用,建设单位为某城投公司。涉案地下车库及出入口阳光雨棚工程于2014年验收合格后交付一村和二村使用,现已过质保期,雨棚经日晒雨淋存有多处漏洞,为此上面贴有“严禁攀爬”的警示。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亮诉至法院,要求一村、二村及某城投公司共同赔偿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管理人证明其已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阳光雨棚有多处漏洞,存在安全隐患,故管理人对该车库的安全管理存在瑕疵,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小亮遭受损害另一个重要因素,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遂认定:原告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一村、二村因未能采取安全措施,推定其存在过错,各自承担30%的责任,某城投公司无管理责任,亦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未成年人掉入地库受伤,责任主体应如何担责?”

首先,本案为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直接由损害事实推定,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致害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城投公司2014年已完成涉案地下车库交付,且已过了质保期,故某城投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涉案小区由一村和二村承担管理职责,其虽在雨棚上贴有“严禁攀爬”警示,但该阳光雨棚离地面仅有1.2米,且存有多处漏洞,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故推定一村和二村对该车库的安全管理存在瑕疵,故应承担管理疏漏致害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受害人而言,因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若有监护人在场,是不可能让小孩爬上有漏洞的阳光雨棚的,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本案原告遭受损害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一村、二村因未能采取安全措施,推定其存在过错,各自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城投公司无管理责任,亦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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