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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张银行卡就能坐收“渔翁之利”? 截留赃款 男子“黑吃黑”获刑

桂林晚报 2019-12-25 12: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蒋璇通讯员何姗)男子陆某将自己名下的全套功能银行卡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外地人张某(在逃)走账和洗黑钱。随后,他暗度陈仓,偷偷将他人转入银行卡内的钱“黑”掉,从中获利210000元。日前,七星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辖区法院判其入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0月份左右,陆某经人介绍将自己办的全套功能银行卡(含网银、手机银行、U盾、开户信息、短信提醒等功能)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外地人张某。在将卡卖给张某之前,陆某就知道张某用卡是走账和洗黑钱的,因此用自己的手机微信绑定了其所卖掉的银行卡,一旦有钱进账就能知道,然后把对方来路不明的钱“黑”掉。

2018年11月19日,受害人水电公司财务人员小程在上班时收到一则QQ消息,冒充该公司领导沈某称有一笔款需要付,并提供了对方银行账户。小程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人民币210000元进入该账户。后在该公司经领导核实,发现上当受骗,于是报警。同日,陆某通过微信发现自己卖给张某的银行卡中有一笔210000元进账,遂立即向银行打电话挂失该卡,并补办了一张新卡。随后,陆某用补办的新卡到银行ATM机取现200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弟小海20000元,并通过刷小海名下POS机套现的方式,将余下的170000元转入小海名下的银行卡中。事后,陆某全部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还账等。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委托家人将210000元退赔给水电公司,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自认为“黑吃黑”没问题的陆某最终被警方抓捕归案,并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主办检察官提醒市民,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本人使用,出售、遗弃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同时,由于银行卡实行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若所售银行卡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会导致持卡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此外,遇到网络平台索要钱款的情况,一定要仔细查证对方的身份,可以通过拨打对方常用号码或者视频聊天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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