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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拟完善性骚扰规定: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应制止

澎湃新闻 2019-12-23 10:33 大字

民法典草案拟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汇报有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

澎湃新闻注意到,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草案三审稿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与此同时,有关隐私的定义或更趋完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同、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增加这一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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