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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败诉

安徽工人日报 2019-11-30 02: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潘玲娜 李爽)公司能否用人身意外保险赔付的款项抵扣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回答是否定的。记者近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州一公司企图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抵扣员工保险金遭败诉。

职工小李在乘坐该公司车辆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责任。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责任方赔偿小李各项损失35万余元(其中包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但小李所在公司未给小李购买工伤保险,小李遂以公司为被告,另案提起工伤赔偿诉讼。

据了解,公司此前为小李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该事故后对小李的人身险核算为残疾补助金4万元、医疗(津贴)1350元,合计41350元,理赔款项支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公司认为,保费为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小李尚欠公司为其垫付的5万余元医疗费未返还。并且,小李另案提起了工伤赔偿诉讼,因此未将41350元保险金支付给小李。

小李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保险金41350元。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偿付小李保险金41350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黄小迪指出,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给付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的给付主要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系按照法定项目支付;而商业保险的给付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签订,系按照双方的约定赔付。两者赔偿的项目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复赔偿,不能相互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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