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记者对话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焦点】处理民企涉罪案件,对涉案劳动者要特别审慎
在民营企业大省浙江,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在回答《工人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处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时,对涉案劳动者要特别审慎,不能不分情节轻重地追究一般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是重要价值追求
在浙江,民营经济对全省经济的作用可以用“6789”来概括——贡献了60%以上的税收、70%的GDP、80%的外贸出口,提供了90%的就业岗位。至去年底,浙江有各类市场主体654.23万户,其中民营经济市场主体627.35万户,占95.9%。
贾宇表示,检察机关在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保护时,劳动者权益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
“民营企业的利益不仅仅是企业主的利益,还涉及职工的利益。企业只有发展得越来越好,职工的未来才能更美好。”贾宇说,“浙江的民营企业贡献了90%的就业率。从第一个层面来说,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企业能够有效投入产出、健康发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机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报酬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层面,在处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时,对于一般的劳动者牵扯在案件中,要特别审慎。因为在民营企业中,老板对职工行为的支配力更强。”贾宇表示,不能不分情节轻重地追究一般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当然,作为成年人,从普法教育的角度,我们也要求他们履行作为一个公民的守法责任。”贾宇说,“老板叫你做,但明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还去做,从法律上来说也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贾宇强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非常注重关注保护普通职工的权益,要做到谦抑、审慎、善意。“要尽可能让他们得到合理的处遇。”贾宇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在谈及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时,贾宇表示,谦抑、审慎、善意,这是司法的一个价值取向。
贾宇说,民营企业贡献不小但是遇到的困难很大。具体在“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上,怎么把握这个标准,贾宇表示,这要靠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法律的规定来掌握。
“逮捕是一种侦查手段,不是惩罚措施。”贾宇表示,逮捕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串供、自杀,将其逮捕能够保证侦查工作的进行。但是对于已将证据查清,嫌疑人又跑不了,改不了证据,串不了供,不会自杀,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就可以不捕,这完全符合刑诉法规定,又可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有些民营企业涉罪老板罪行不重,没有人身危险性,轻易去抓,企业就乱套了。”贾宇说。
贾宇表示,对于违法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积极主动退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又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就可以不起诉。这也提醒办案人员:办案时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健康运转,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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