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骗取他人财物如何定罪
李健
案情
2015年3月至12月期间,温某利用伪造的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与被害人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之后,温某多次以合同施工、打点关系、请客花费为由,骗取被害人42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温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温某与被害人签订了项目合作合同,事后利用合同的形式,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温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虽然温某与被害人签订了合作合同,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温某骗取财物的手段是使用伪造的合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与其签订合作合同。正是由于温某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温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有三:
其一,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就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主要原因。
其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被害人受骗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实施了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该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其三,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温某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并未实施任何与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且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故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所谓“利用合同”,是指行为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合同”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关键,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人应认定为诈骗罪。
最终,温某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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