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遇车祸身亡,年迈父母有权索要这些赔偿
“虽然你们儿子离世值得同情,虽然你们确实需要生活费用,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故你们无权享受!”面对对方律师在法庭上振振有词,一对74岁的夫妻几乎傻眼了:这是真的吗?非也!因为子女遇车祸身亡,年迈父母享有四项索赔权。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
也能索要生活费用
【案例】2019年1月5日,邱宏伟夫妻突然收到噩耗:51岁的独生儿子因车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犹如伤口上撒把盐的是,他们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后,对方聘请的律师竟然说出了上面的辩论意见。
【点评】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邱宏伟夫妻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未提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侵权人无需承担该费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之对应,对方无疑必须承担邱宏伟夫妻的生活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
也有权索要精神损失
【案例】2019年3月12日,年逾70的李永平夫妇的儿子在为他们购买营养品时,不幸遭遇车祸,虽经过抢救最终仍丢下了他们。夫妻俩为此肝肠尽断、痛不欲生,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可肇事方在赔偿时,却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为由,拒绝就此作出赔偿。
【点评】肇事方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相应规定,李永平夫妇也有权获取。
虽然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
也有权分得死亡赔偿
【案例】2019年4月23日,对年逾70的宋建峰夫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他们唯一的女儿于这天夜间因交通事过不幸身亡。一个月后,肇事方赔偿了各项损失,其中包括3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可就该死亡赔偿金,女婿却拒绝分给他们,理由是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未来20年收入的补偿,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宋建峰夫妇并没有与其共同生活,自然无权分得。
【点评】女婿的观点是错误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从领取结婚证时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所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丧失的补偿,即不是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非夫妻劳动所得,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论处。其分配应当考虑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近亲属中合理分配。对死者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较高的应予倾斜,反之应予少分,但不能不分。即宋建峰夫妇同样有权获取。
尽管已老态龙钟能力有限,
也有权享有误工工资
【案例】2019年5月11日,黄修楠夫妇的女儿由于交通事故不幸当场身亡。夫妻俩强忍悲伤,用了一周的时间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可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对方却以黄修楠夫妇年事已高(分别73岁、72岁)、缺乏劳动能力,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为由,拒绝支付误工工资。
【点评】对方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超过六十周岁者为老年人,但并没有规定超过六十周岁者为无劳动能力人,更没有禁止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创造相应收入、发挥余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工资中“工”的规定,也没有限定必须是法定工作年龄段内从事的工作,即并未排除非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工作。与之对应,尽管黄修楠夫妇年事已高,但由于并不能排除其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收入,且其确有误工的存在,决定了对方必须支付误工工资。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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