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惩治“玩手机过马路”不宜操之过急
□丁家发
河南省拟通过地方立法举措,对“玩手机过马路”行为予以惩罚,最高可罚款200元,其治理交通安全秩序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常态化执法难度大,这项惩罚性举措或沦为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对“玩手机过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可以尝试和探索加大处罚力度,但以地方立法形式列出惩罚条款不宜操之过急。
如何约束“低头族”消除安全隐患,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然而,“玩手机过马路”可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仅起到提示性作用,实际效果或许不大。其一,警告和罚款处罚相对轻微,很难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其二,此惩罚性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很难界定“低头族”过马路是否存在玩手机行为;其三,常态化执法难度大,交警、城管等执法人员除集中整治外,平时很难组织大量人员严格执法,久而久之,这项惩罚性规定就成了“纸上谈兵”。
其实,“玩手机过马路”行为,属于典型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出现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依据交通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相应处罚,没有必要在地方法规中再作出专门性规定。比如广东曾发生一起“低头族”闯红灯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女子闯红灯时玩手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获刑,还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教训是深刻的,广大“低头族”应当反思。
笔者认为,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让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低头族”受到严惩,才是整治“玩手机过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地方立法惩治“玩手机过马路”还是暂缓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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