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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夫妻”分居非婚生子谁抚养

甘肃工人报 2019-11-29 07:49 大字

2012年,年仅15岁的李某经人介绍与28岁的陈某相识相恋,同年二人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由于当时李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

2014年,李某生育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间,李某与陈某因年龄、生活习惯等差异,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

2018年5月,李某搬离与陈某同居的住所,二人开始分居。直到此时,二人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之后,二人就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因李某年纪轻,陈某文化程度低,承办案件的法官耐心地向二人详细阐述并解释了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抚养问题的规定,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非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李某给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可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本案中,李某与陈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时年仅15岁,生育子女时也仅有17岁,远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形成对婚姻的认知以及为人父母的责任感,这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的必要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稳定,社会成员对婚姻理应秉承慎重、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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