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死女孩,养狗人不能以赔偿换免责
□马涤明
河北曲阳县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狗咬死一事引发关注。11月27日,记者从遇害女童父亲和爷爷处了解到,25日,家属方面收到了涉事犬只主人赔偿的50万元,决定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养狗人赔了钱,家属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这个结果对女孩来说,实在太不公平了。在整起事件中,女孩并没有任何过错,她只是在上学的路上遭遇了两只牧羊犬,正是这两只大狗的出现,导致了一场“致命邂逅”,其中的责任不该是一笔钱就可以“摆平”的。
“恶狗咬死女孩”之恶,首先不是狗的恶,而是人之恶。养狗人不可能不知道这种大型犬对人有攻击性,知道却不看管好,甚至散养,实际上是一种放纵,而不是简单的“过失”问题。而像这种明知大型犬潜在公共安全威胁、不文明养狗随时可能肇事,却不以为意,疏于看管、漫不经心的养狗爱狗人士,并不在少数,否则,恶狗伤人、咬死人的悲剧怎会频发?而如果狗伤人、咬死人,一笔钱便可以了事,这实在太可怕了,这表明公共安全也太“不值钱”了。
目前,各地的养狗条例中,对大型犬的限制很少涉及农村或不设社区居委会的城郊区域。而这些地区,恰恰是大型犬伤人事件高发区域。面对这种情况,地方立法显然应与时俱进。据记者了解,事发后当地正在研究养犬相关细则,拟“不准养大型犬,尤其不能散养,发现将立即采取措施捕杀”。这令人欣慰。
但即便农村饲养大型犬不违法,文明养犬也应是人们遵守的底线。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待放纵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秩序行为并不缺少规制措施。大狗咬死女孩,不管是养狗人疏于看管,还是存在放纵的问题,法律追究都不能缺席。受害人家属表示获得赔偿便不再追究,那也只是民事法律问题的终结,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必须依法终结,万不可以私下了结。
不文明养狗,威胁的是更多不确定人群的安全;昨天是那个9岁女孩,明天会是谁,没人敢打包票。谁都没有理由说,这种事跟自己无关、离自己很远。
减少涉狗伤人的问题,除了加强管理、完善地方立法之外,也要对不文明养狗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依法追究。依据现行法律,咬死9岁女孩的狗主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问题不是涉事双方能私了的。
受害女孩家属获赔后不愿继续追究,这种表现虽然让人感觉“冷”,但毕竟是人家的权利,应受到尊重;然而,家属追不追究,都不影响司法层面依法办案。这种案子既属于公诉案件,警方便有责任主动介入调查,依法追究狗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面对公众舆论的关注,相关部门宜有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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