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芽前男友是否涉“虐待罪”,也需司法考量
议论风生
“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沱沱终于见识到了“人”和“法”的力量。
日前,仿妆博主宇芽微博爆料遭同居男友家暴之事,引发网友关注。今天,重庆江北区公安机关调查后通报,陈某(微博主“沱沱的风魔教”)自2019年4月初至2019年8月底多次对何某某(宇芽)实施拖拽、推搡、殴打等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或轻伤以上程度)。另查明,陈某还有通过微信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针对陈某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
通报一出,不少网友表示大快人心,但也有部分网友提出疑问:“这么严重的家暴,仅给予行政拘留是否偏轻了?”
从过往案例看,对未达到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行拘的处罚,在合理的范畴内,20日也较为恰当。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家暴行为,刑罚就“无计可施”。
如果宇芽发布的视频和自述是真实情况,我认为,陈某或存在虐待罪嫌疑。所谓虐待罪,是指经常使用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中的“家庭成员”应作实质理解,现在不少年轻人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彼此可按家庭成员对待。《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有这个意味。
虐待罪在理论上称徐行犯,就是行为人每次行为孤立来看,都只是一般违法而不是犯罪,但在一段时间内隔三差五地实施同质行为,量变引起质变,即可评价为犯罪。
刑法对该罪有两档规定,一档是虐待致人轻伤及以下,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档行为“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另一档是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档不告诉也应主动刑事立案追诉。
如今,虽然宇芽已经报警,但报警并不等于“告诉”。“告诉”是指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包括向公安机关“告诉”。从这个角度看,在何某某遭虐待未致重伤以上伤害程度时,当地警方对陈某某仅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无问题。
因而,从视频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只是存在虐待罪的嫌疑,但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当地未启动刑事追诉,也符合程序要求。如今何某某已经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希望这一保护令可以给宇芽搭建起“护城河”。当然,如果陈某仍不思悔改,何某某依然有权利追究其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武器掌握在自己手中,勇于维权就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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