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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让“零口供”主犯当庭认罪

山东法制报 2019-11-25 15:50 大字

一名盗窃原油的惯犯,有着极强的抗供心理和反侦查意识,再次犯案落网后,始终“零口供”。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终于让其放弃侥幸,当庭认罪……

2016 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郇某自输油管线上单独及雇佣被告人柳某共同盗窃原油,由被告人李某驾驶改装罐车收购后销售至被告人左某处。其中,郇某单独盗窃原油共计40车,价值共计94 万元,伙同柳某盗窃原油15车,价值共计65万元。

该案主犯郇某曾因涉油盗窃被判有期徒刑 12 年,再次作案系刑满释放不久。自恃盗窃原油绝大部分销赃,且已转卖无法查获,抱有侥幸心理,百般抵赖盗窃行为,拒不供述。审查起诉期间,面对这起“零口供”案件,检察官全面阅卷、提审讯问,并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会商,指导补充侦查,确定了各犯罪嫌疑人之间所有涉案通话、微信、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记录,调取涉案混输管线被盗期间综合含水、原油价格等证据,以证明郇某等人盗窃原油的事实,并进行侦查实验,印证了涉案油罐车历次往返时间与高速卡口的通行记录一致,排除了李某运输除郇某外其他人的原油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补证后,检察官及时与辩护人沟通,对郇某、柳某、李某、左某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根据柳某、李某、 左某的认罪认罚表现,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名被告人不仅全部认可检察院指控的涉案数量和价值,而且还非常详细地供述了同案犯郇某的盗油细节。经研究认为,虽然郇某拒不供述,但在案的客观证据以及柳某、李某、 左某的稳定供述足以印证郇某的盗窃事实,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时,柳某等三人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郇某亲眼目睹同案犯均得以从宽处罚,心理产生波动,随即表示放弃侥幸心理,当庭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辩解。四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服法,辩护人均无异议,这起主犯“零口供”的案件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最终,被告人郇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柳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李某、左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 三年。 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石油天然气管线长、分布区域广、安全防护难度大,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大肆进行打孔盗油、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2016年3月28日,公安部以冀鲁豫等12个省市区为重点地区,部署开展了“全国严厉打击打孔盗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可见该类犯罪危害之大、国家惩治决心之大。

高忠祥王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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