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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就能借车无忧?

广西日报 2019-11-22 07:25 大字

■以案说法

颜东岳

虽然车主都知道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碍于情面,加之觉得自己已办理汽车保险,发生事故可以理赔,因此同意把车借给他人。岂不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希望读者们看了以下案例,能够对借车给他人有更清楚的认识。

驾照暂扣,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2019年1月3日,好友上门称借车接亲,黎某虽明知其因为严重违章,已被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6个月,但碍于情面,还是答应借车给好友。次日,好友不慎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好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黎某向李某赔偿了共计30余万元损失。鉴于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过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相应内容已经告知黎某。

【点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一方面,《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第三条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质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与之对应,好友在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无疑当属其列。另一方面,就商业险来说,保险公司应否对无证驾驶行为承担理赔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否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条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正因为保险公司已经释明,决定了其无需担责。

借车牟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2019年2月,肖某的好友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生意火爆时有汽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发生,好友遂要求肖某将小车借给其应急。肖某虽然心有不愿,但碍于情面还是借了出去。不巧的是意外发生了:好友雇请的司机次日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垫付相关赔偿费用后,以自己已经投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拒绝。

【点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要具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便具有拒绝理赔的权利。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肖某是以家庭用车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却将之出借用以营利,使家庭生活用车变成营业用车,不仅违反了车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也使事故发生率随之上升,无疑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另一方面,小车出借牟利的前后,肖某并没有将借用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让其作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车辆转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2019年4月9日,李某一再要求好友高某借一辆名牌新车给自己“显摆”。碍于情面,高某同意了。但李某在“显摆”过程中,引起了他的另一位好友林某的羡慕,林某要求李某将车借给其玩玩。而李某在明知林某没有驾驶证,也没有征得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交给了林某。期间,林某因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基于李某、林某无力赔偿相关赔偿费用,高某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用。后来,高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绝。

【点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对除投保人本人之外的驾驶员,保险公司只在同时具备“被投保人允许”和属“合法驾驶人”的情况下,才承担理赔责任。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李某将车借给林某,并没有征得作为小车所有人、投保人的高某同意;另一方面,林某没有驾驶证,不属于合法驾驶人。当然,这并不等于高某只能自担损失,其可以要求林某、李某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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