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网络善意成为尴尬
倪弋
近日,一起因网络众筹求助引发的诉讼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两项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判令筹款人向众筹平台全额返还筹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这是全国首例判决返还的网络众筹救助案例。
近年来,网络募捐平台快速发展,给众多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而身处困境的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筹款救济渠道,然而种种乱象也随之而来。求助者故意隐瞒财产、夸大甚至虚构求助事实、编造关键信息等,不仅让众多捐助者的一腔热情化为乌有,让网络募捐的公信力饱受质疑,而且严重透支了公众的爱心与信任。
如何规范网络募捐、如何防止网络骗捐?这是网络募捐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上的个人众筹求助构成了特定法律关系——即附特定目的的赠与。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就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此次法院判决求助者返还筹款,正是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对网络个人求助中的欺诈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惩戒,对于防止网络骗捐行为,具有积极的样本意义。
要彻底整治网络骗捐行为,应加强源头治理,防微杜渐,堵住制度漏洞。分析以往发生的网络骗捐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要防止网络骗捐问题的发生,网络募捐平台应当制定更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求助信息报告制度,对信息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益组织的管理,把管理从“筹”延伸到“用”,把工作重心更多放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上来,而不能仅仅依靠筹款项目发起者的诚信自律和事后的司法兜底。在朝阳法院的这次审判过程中,法院还向民政部和网络募捐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等。
规范管理网络募捐平台需要各个层面共同发力,寻求多方共谋、实现多元共治。比如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个体发起网络求助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需要让渡的权利,明确公共管理部门向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查询、审验的条件等。在实践中,一些网络募捐平台应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将所筹款项直接汇至患者所在医院账户,而非汇至发起人个人账户,这也让筹款监管更严、更加透明。
只有确保网络募捐全程都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网络捐助模式才能行稳致远,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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