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婚后“加”妻子名 离婚房产怎么分?
2016年12月,张某(男)花费8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张某经介绍与李某相识,并于2019年1月订婚。婚前约定,张某需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后张某依约将房产证加上李某的名字。2019年4月,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屋,张某则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以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方式来判断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更为适宜,也更符合公平原则。本案因张某和李某共同生活时间仅1月,房屋以张某所有较为适宜,但张某应当给予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是“婚前房产婚后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张某无偿将李某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李某表示接受。从形式上看,张某和李某之间就是赠与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张某对李某的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李某作为妻子与张某长期稳定的生活,故这种赠与具有人身属性。《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张某对李某的这种赠与,不能适用《合同法》中赠与的有关规定。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将房产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是简单的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这和《物权法》第九条有一定的矛盾之处。《物权法》调整的是普遍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涉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故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它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当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时,妻子就享有了房屋一半的产权,否则,妻子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
综上,法院认定该房屋以张某所有较为适宜,但张某应当给予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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