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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治他人而醉酒驾车,可以免受刑事处罚吗?

陇东报 2019-11-21 00:57 大字

基本案情:孙某系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某日中午,该公司春节放假前在食堂进行单位聚餐,孙某、杨某均饮酒。下午15时许,孙某发现同事杨某醉酒晕倒在工厂门口路上,便与两名职工一起将杨某抬到黑色小轿车上,驾车将其送到医院,后因交费等问题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该院工作人员报警而案发。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为酒驾。案发后,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巧儿说法:本案中,孙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本案中孙某为了将酒精中毒晕倒的单位职工送至卫生院救治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电话: 138304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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