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16条措施严惩故意高空抛物
日前,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意见》明确,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焦点1四种高空抛物将被从重处罚不得缓刑
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了抛物和坠物行为。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刑事审判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针对高空坠物行为,《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焦点2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抛物直接侵权人
高空抛物案件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加害人,“株连式”补偿一直争议不断。
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围绕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讨论中,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表示,该类案件有损害后果、受害人、违法行为,但是谁干的不知道,因果关系不明,是处理的难点。
此次《意见》要求,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法院受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意见》强调,民事审判中,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3物业隐匿、销毁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物业公司是高空抛坠案件中的关键一方。最高法审监庭法官张能宝曾表示应强化物业公司责任。
此次《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强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焦点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分担受害人损害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坠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
《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意见》还明确,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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