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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出司法意见 保护你我 头顶上的安全

消费质量报 2019-11-19 06:3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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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钰

舆情回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舆情背景

今年11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10楼租户周某某与其男友因琐事发生争吵,情绪不稳的周某某将一把菜刀扔出窗外。菜刀掉落至距小区大概十米的公交车车顶,随后弹至地面,所幸现场无人员伤亡。目前,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法院判处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丁某因感到平时家中生活压力大而产生不良情绪,把楼顶的建筑用红砖扔下楼,导致正在长宁路路边行走的范某头部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年来,有关高空抛物伤人的消息屡见不鲜。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为高空抛物坠物致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达到31件,其中超五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在此前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案件中,由于情形的不同,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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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声音

@青春回味: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就怕哪天楼上一不小心掉下来奇奇怪怪的东西,没得躲。

@情疏忘川:高空抛物真的很危险。不要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各界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如果高空抛物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杀人、伤害,也造成了杀人、伤害的结果,就应按故意杀人、伤害来认定。在实务中,故意高空抛物没有伤人的情况如何认定是关键。手里有砖头,抛出去,打着人了都该定罪,但没有打着人的该不该定罪才是关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如果楼下人流量较大,抛掷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重量,无论后果如何,其社会危害性都是极大的,都构成刑事犯罪,只不过是故意或过失、既遂或未遂的区别而已。与高空抛物坠物直接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分别应当根据楼宇所处环境、抛掷物的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舆情分析

最高法新近印发的《意见》,显然是呼应公众诉求的顺势而为。从本质上说,这仍是“审理案件的意见”,它廓清的是有关法律适用、定罪标准等业务技术问题,而并没有涉及对某些“法条”的重新解释。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压缩法官审案的“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确保“同案同判”,并以此来引导社会预期和公民行为。

就治理高空抛物来说,仅仅有最高法的《意见》注定是不够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然还需要公安和法院加强联动、统一思想,真正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并非什么重典治乱,而只是再次厘清和重申现有法律而已。以明确法律适用为推动,倒逼司法和执法部门担起责任,这是从根本上整治高空抛物的必然路径。

一只鸡蛋从25楼抛下,能让人一命呜呼,易拉罐从15楼扔下,可砸破头骨。当城市不断向上生长,头顶上的安全已不容小觑。只有行人小心翼翼显然不够,布满监控也只能解决事后惩戒问题,所有人管住手才能构筑安全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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