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对隔代探望权不作规定 是对孩子的保护
【编写按】科技飞速发展,新时代未成年人接受的事物、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近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不仅增设“网络保护”专章,还对预防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作出规定。同时,赋予教师惩戒权也呼声渐高。而未成年人犯罪屡屡年龄不足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广受热议。尽早解决这些问题,力求用法治补牢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网,不仅关系他们个体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祖国的未来。
【核心提示】 “隔代探望权”也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所以一直以来备受关注。10月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作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草案暂不考虑明确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这意味着,隔代亲属探望权将不作法律明文规定。
在人口流动频繁、独生子女婚后生子难养等社会背景下,留守儿童和隔代抚养 已经成为现实问题。 记者 李晓磊 / 摄
正文共2973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仅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并未直接规定其他近亲属是否可以有探望权。随着离婚率的升高,对于曾经抚养过孩子后来因种种原因不得探望的老人来讲,要想亲情得以维续,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10月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作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草案暂不考虑明确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自此,备受社会关注的隔代亲属探望权在《草案》的三审稿中删除。
因为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这次回应,也在业内引发热议。
法院判例:隔代探望权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
所谓的隔代探望权也就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离婚后的孙辈的探望权利。人口流动频繁和高离婚率的社会背景,留守儿童和隔代抚养已经是现实问题。
特别是一直随老人生活的孩子,父母一旦离异,孩子就被迫与老人分离,老人必然心生思念。甚至有部分孩子的父母是独生子女,一旦发生意外,失独的老人更加期盼通过孩子来寄托思念。
江苏省泰州市的张烨和陶华(化名)2007年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辰辰(化名)。两人感情一直有波折,几次协议离婚复婚。两家老人也彼此交恶。2014年4月张烨起诉离婚后,还未等到判决就因病故去。张烨病故第二天,张烨的父亲张军(化名)夫妇就到陶华的家中要求领回辰辰,认为这是张烨的血脉,老夫妻要求抚养辰辰。最后结果是,双方大打出手,不欢而散。
此后,张军夫妇与陶华因张烨的遗产继承也多次吵架。张烨是独生子女,老夫妻一直想要看望辰辰,陶华不允许探望。无奈之下,张军夫妇将陶华起诉到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探望权设立的初衷看,系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赋予失独老人探望孙辈的权利能更好地促进长辈与晚辈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抚慰失独老人孤独、落寞的心,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权利。
法官认为,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且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等法律原理相对应。
法院判定,自判决至辰辰年满10周岁时止,张军夫妇可每月探望辰辰两次,陶华负有协助配合义务。每次的探望时间以3小时为限,以陶华经常居住地或由陶华指定的地点为宜。
然而,陶华坚决不肯退让,又上诉到泰州市中院。不过,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确立隔代探望权符合现实需要
随着司法案例中“隔代探望”的请求越来越多,隔代探望权的提法也渐渐提上日程。
自2018年,随着民法典总则编制的完成,民法典编撰的进程进入各分编内容的体系化编制。婚姻家庭编中各权利义务内容也逐渐完善,其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简称《草案》)第一审稿和第二审稿中都增加了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草案》时表示,暂不考虑明确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由此,备受社会关注的隔代亲属探望权将不作法律明文规定。
对此,一些委员、专家学者认为不可删除,需要添加在草案当中。
“这个问题很现实,这一条本来就是对以前婚姻法增加的部分。”鲜铁可委员说,现在离婚率很高,年轻人离婚之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另外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这些现实中的分歧,不能回避,一删了之有点简单化了。
鲜铁可说,虽然为此可以打官司,留待以后诉讼解决,但老年人时间精力也打不起官司。所以建议恢复隔代探望权,同时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陈凤翔委员也主张应该保留隔代探望权。“把隔代探望权写进法律因为它符合中国的国情,很多老年人都抚养过或者说即将抚养第三代,耗费的精力非常大,这在外国没有或者说是很少。城市如此,农村也是如此,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魏绍玲律师告诉记者,隔代探望权更多的是一种情理、道德上的延伸。在她处理过的离婚纠纷中,有很多当事人也会提起“隔代探望”的问题。比如一次离婚纠纷中,因为孩子还小,刚满2周岁,父母上班没有时间看管,所以都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轮流看管。男方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因男方长期在外地无法行使探望权,孩子祖父母希望能够行使隔代探望权,后来经过庭下调解,女方最终同意了由孩子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
常年从事一线家事审判的柳法官认为,探望权作为亲情的延伸,可以适当拓宽其行权边界,尤其是丧子老人,代替去世子女行使对孙辈的探望权,共享天伦,一方面可以消弭老人子女离世的伤痛,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单亲子女所缺失的亲情和关爱,故在某些情形下,将这一群体纳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资格中来,未尝不可。
学者:更应该引起社会对婚姻家庭责任感的倡导
委员郑功成对隔代探望权保留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依法治家可能要谨慎一点,防止过度。家庭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倡导理念、规定原则、守住底线,不能介入太多,不宜太具体,家庭内部关系也不同于社会关系,主要应靠伦理道德,法制不可起守底线的作用。他认为应该删除隔代探望权。
河南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副教授杜其顺表示,《草案》虽然暂不考虑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但并没有完全反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他比较赞同一种观点,看什么情况下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同家庭环境有所不同,不宜在法律中作统一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论。
杜其顺还强调,隔代探望权背后更多的是关注父母离异后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这不只是法律规定了一项权利,就能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了,更多的是来自孩子父母本身对家庭婚姻负责的思想理念。归根到底是责任的问题,如果孩子父母都负责,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法律规定与否都不影响隔代探望。因此,更应该引起社会对婚姻家庭责任感的倡导。
魏绍玲表示支持和理解将隔代探望权删除。她认为它可以存在,但暂不适合用法律规定来做限制和约束。虽然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愈发多见,但隔代探望权还缺乏一定的法理基础,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删除法律规定并没有剥夺长辈的诉讼权利。从亲属关系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删除隔代探望权肯定是对孩子的一种保护,能够减少对单亲家庭孩子学习生活的影响,避免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更大的伤害,孩子的健康成长、生活安宁一定是第一位的。原标题:热议“隔代探望权”
记者|赵春艳
责编|田 雄
原标题:《聚焦未成年人保护④|立法对隔代探望权不作规定,是对孩子的另一种保护》
新闻推荐
集中整治 “三乱”,解决交通管理问题,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周村交警大队 为市民出行系好“安全带”
□融媒体记者孔令海“你看看,你这不文明行为都上大电视了,全区人民都能看见,以后过马路看好红绿灯,把安全记在心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