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纠纷”的启示与警示
发现自己怀孕的当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广东珠海一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据11月16日《工人日报》)。
在此之前,因为缺少“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用人单位对女员工“一怀孕就走人”的处理并不鲜见,针对这一侵权的处理,往往也是按照“劳动争议”或“工资待遇”等劳资纠纷,由被侵权人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或有异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法律专业人士所称的“仲裁前置”。
而一旦涉及“就业歧视”触及“平等就业权纠纷”,个人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增设“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不仅将员工的“人格尊严”从劳动争议中“分离出来”,更是提升了一个法律层次,更有利于保护广大员工的人格权益和职业尊严。
生儿育女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人文情理角度,都应当受到包括用人单位在内全社会的特殊关爱。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非但不允许让其“走人”,反而应当调整其劳动强度,给予相应的人文关怀。然不少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不仅在招录女员工时“强迫”对方接受在一定工作期限内“不得结婚怀孕”的霸王条款,对于在职期间怀孕的女员工,则以各种理由逼其“走人”,而广东珠海这家物业公司对女员工钟玲的处理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可惜法律并没有让其得逞。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针对“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在广东省的首例司法实践,对于珠海市乃至全省用人单位都具有非常特殊的警示意义。珠海乃至广东是“外来妹”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众多,类似钟玲这种情况的注定不在少数,“平等就业权纠纷”的首例判决,不仅意味着女员工在职期间怀孕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开除”大胆说不,更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同时,“首例”判决也给广大民营企业经营者提出了警示,尊重女员工和平等就业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他更需要用人单位在女员工的职业生涯中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与实践。这家物业公司,在人员紧张的用工高峰期,面对女员工钟玲的辞职申请却不予允许。但在得知钟玲怀孕之后,当天就对钟玲下达了“逐客令”,并且还在次日一早把钟玲存放在工作场所的行李给“扔了出来”,如此蛮横无情的对待,可想而知会给女员工钟玲的人格尊严与心理上造成怎样的伤害。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既值得涉案物业公司的深刻反思,也应该引起所有用人单位的警醒。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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