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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纠纷案

达州新报 2019-11-15 00:48 大字

张家村村民张某有平房4间,产权人系张某,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系婚后修建。张某有两个儿子张甲与张乙,另有一女张丙。张某2011年5月死亡之前立下遗嘱:“本人张某在张家村有房产一处共140平方米,于2004年由长子张甲出钱建造,本人跟妻子王某居住在张甲处,本人百年之后自愿把此房产留给长子继承,均与他人无关。立遗嘱人:张某,2009年6月1日。"2015年3月1日,张甲作为合法房屋所有权人或受委托人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款112万元。张某的儿子张乙将张甲起诉至法院,以父亲张某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张某所立遗嘱无效,判令被告分给原告14万元安置补偿款。被告张甲于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被告张甲的代理人认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虽系张某,但遗嘱内容证实该处房产系被告出钱建造,被告张甲属于实际的权利人。被告张甲让父亲张某和母亲王某居住,是为了尽子女的赡养义务,张某立遗嘱将涉案房产处分给被告张甲,是将本属于张甲的房产物归原主。因此,涉案房产实际应属于被告张甲所有,拆迁安置利益应全部归被告张甲。

法院经综合审理,认定遗嘱真实有效,但遗嘱中张某对属于王某所有部分的房屋处分无效,张甲仅能继承张某所有部分的房屋,即涉案房屋的一半;涉案房屋的另一半归王某所有。因此,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利益张甲只有权取得一半,另一半应归王某所有,王某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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