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侵权情形损害索赔各异
□禾刀
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在寻求权益保护过程中,受害方均有这样的趋利心态:缩短赔付周期,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获得较高的赔偿。但事实上如果索赔对象、标准不同,选用法律不同,结果就可能大相径庭。
医保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案例:庄某在外出途中被贾某驾驶的农用车撞倒受伤,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7500元。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贾某认为庄某已获得的医保赔偿费用,应从自己承担的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协商未果后庄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贾某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费用,判决贾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庄某1.61万元。
评析: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两者可否兼得?往往成人们争议的焦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交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医保支付请求权的基础是社会保险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公民享有医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医保机构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扣减医保待遇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参合人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就医保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侵权人、受害者之间形成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医保投保人是在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故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医保和侵权赔偿两者可以兼得。
侵权与违约竞合时的选择
案例:赵某购票乘坐本县客运公司的客车前往浙江舟山探亲。途经江苏省南部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赵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愈后,赵某向县客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事故的肇事方索赔。到相隔近千里的肇事方寻求索赔,赵某心里不禁感到左右为难。后在律师的指点下,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63万元。
评析: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由于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受损方既可提起侵权诉讼,又可打合同官司。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赵某均有权向客运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赵某也可向侵权人即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至于具体纠纷中按何种责任提出索赔诉讼最为有利,当事人可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
工伤补偿和侵权赔偿均可主张
案例: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某驾驶的私家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责。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所在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了王先生工伤待遇补偿。随后王先生又向法院起诉,向刘某要求侵权赔偿。刘某则以王先生已经得到了工伤保险补偿为由相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3万元。
评析: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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