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邱大明犯受贿、贪污罪一审获刑14年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对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1月5日对该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邱大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对邱大明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邱大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纪委常委、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房地产、获取贷款、干预案件查处、晋升职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94万余元;2003年至2006年,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审计厅对外销售门市房过程中,违规预留部分门市房加价出售,后将加价部分的售房款人民币36万元据为己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大明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邱大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对部分受贿财物在案发前未实际控制,属犯罪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它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所犯贪污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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