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
2005年堂兄任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与堂弟任某乙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任某甲自愿将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住房一套转让给任某乙,价格50万元。协议签订生效后该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均由任某甲负责处理。如果买卖双方发生其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另外,任某乙向任某甲口头承诺,待房屋按揭贷款还清后立即将房屋过户归还给任某甲,房屋的按揭贷款由任某甲按月支付,房屋一直由任某甲居住使用。很快,银行的30万元贷款经过房屋中介转到了任某甲名下。2015年按揭贷款已还清,但任某乙因交通事故遇难,其配偶和子女不愿意将房屋归还任某甲,任某甲于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任某乙的配偶和子女将房屋过户归还给任某甲。
诉讼中,被告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涉案房屋权利人是任某乙,自任某乙死亡时开始,涉案房屋由任某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三被告共有。原告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是因为原告一家没有住址,任某乙念及堂兄弟情深,免费让堂哥居住。原告起诉请求将涉案房屋过户归还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与任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按揭借款。涉案房屋系原告2005年拆迁所得,原告与任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在房款的支付期限、房产的过户期限、逾期付款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等重大利益问题上,均未明确约定,不符合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习惯。涉案房屋的还贷存折、个人购房借款协议均由原告保管,自涉案房屋办理完过户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自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一直按期归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且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一直由原告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抵押费、交易费、产权变更费用等均为原告支付且相关票据原件均在原告处保管。综上所述,原告与任某乙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违规骗取银行贷款,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合同无效情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综合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原告与任某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任某乙的配偶和子女将房屋过户归还给任某甲。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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