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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抢车票”性质宜早作司法定论

新安晚报 2019-10-29 10:11 大字

今年30岁的江西青年刘金福因在网上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抢火车票,收取佣金,2019年2月被以涉嫌倒卖火车票罪拘留,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10月28日《新京报》)

帮人代抢车票,在今天其实是很普遍的现象,除了自然人之间相互帮忙,包括诸多互联网平台都推出了类似有偿服务。如果代抢车票按照“倒卖车票罪”来处理的话,则意味着入刑的门槛会大大降低,如果刑罚只是维护经济与社会管理秩序的兜底手段,则又可能丧失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像此个案被追刑责,可能只是普遍现象的极少个例。

其实,“倒卖车票罪”是专门针对火车票“黄牛”的定制条款,有其历史特殊性,这既是一种经济犯罪,同时也严重干扰了铁路运营管理秩序。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铁路运输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运力上来说,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常态的需要。此外,在管理上实名制和信息技术的运用,事实上已将传统的“囤票-加价-卖票”的“黄牛”从源头上堵住,尽管在网络购票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抢票软件,但12306平台也相应推出了轮候排队的功能,更大程度地维护购票的公平。

事实上,“代抢车票”已经难具有传统“倒卖火车票”那样的危害,既没有损害到铁路运输秩序,也没有损害到乘客的购票公平,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业也相应快速发展,“代抢车票”的服务性质,某种程度上也与实体车票销售点的服务如出一辙,当然,“代抢车票”还更进一步,是替购票者操作网购程序购票。而相应的服务,在消费者看来,更多的是追求订票的便利,而非像传统“倒卖火车票”那样的胁迫,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代购以及由谁代购。从这个角度来看,在适度的范围内允许“代抢车票”的合法存在,也是社会经济具有活力的标志。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司法也应与时俱进。对待经济与社会秩序,只有在市场与社会管理自身无法调节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定,至于刑法所拱卫只是起码而基本的底线,而不能成为市场行业以及单独管理事项的工具。当下的“代抢车票”更倾向于市场劳务的范畴,由民法来规范似乎更合理,如果一些代购代抢的行为损害了铁路企业的利益,可以起诉索赔,如此更符合社会的期待。因此,“代抢车票”性质宜早作司法定论,包括“倒卖火车票”的存废,以及“代抢代购车票”的合法界线,有效疏通恐怕比失之弹性的堵更富治理成效。□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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