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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承婚前病史需要操作指南

皖北晨刊 2019-10-28 17:02 大字

□张丽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备受关注的是,在此前两审基础上,调整了“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前告知病史”入法,舆论一边倒地表示支持,认为这是保障了另一半的知情权,是对婚姻的忠诚,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健康负责。不过,也有网友担心此举是否侵犯隐私权,“难道生过病就没了结婚的权利”?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前告知病史”,无疑是为婚后美满生活排除隐患。自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因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后家庭纠纷乃至离婚的案例时有发生。据央视此前报道,取消强制婚检后,自愿婚检率降到不足10%,每年新生缺陷儿约90万例,10多年间翻了一倍。

故而这次民法典关于“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的调整,更应该精耕细作。哪些情况算重大疾病?谁来判定,是法医检查还是指定的医院?怎么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了?如果对方蓄意隐瞒,怎样举证才能撤销婚姻?凡此种种,还有很多操作上需要明确的内涵、需要界定的外延等待医学界、法学界专家一一作答。只有规则明确、详细、可操作性强,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

婚前告知病史和保护隐私权其实并不矛盾,毕竟对将要日日相对、共度一生的另一半来说,知情权更为重要。隐瞒病史,尤其是刻意隐瞒一些特殊疾病,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任何欺骗、蒙蔽都不会带来幸福,哪怕是出于好意。法律规定的是行为准则的底线,对于每一个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对另一半足够忠诚、坦白,彼此信任和关怀,才是长久的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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