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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黄金大劫案”二审宣判:被告人获刑十年

中新网 2019-10-28 13:36 大字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披露,该院对一起“黄金大劫案”作出二审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十年。

据法院披露,2018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辉事先准备好头盔、口罩、铁锤、双肩包等物品,驾驶五菱牌小汽车载黑色摩托车到新罗区西陂街道五洲财富附近后,再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中城街道一珠宝店,使用铁锤砸破该店内柜台玻璃,抢走多件黄金首饰,后将抢来的金首饰藏匿于曹溪街道浮蔡村某仓库内。

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追回的25件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85854元人民币。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辉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某小区被警方抓获。

一审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8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王某辉十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辉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辉上诉认为,珠宝店没人,他只是为了夺取金器,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其侵犯的仅是财产权利而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厘清事实,准确定性,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成了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重中之重。二审法官反复观看了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后,多次到涉案珠宝店现场查看,并走访了珠宝店店主及店员小李。

根据调查,二审法院认定,王某辉在珠宝店营业期间,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店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仍蒙面手持铁锤当场暴力劫取财物;在珠宝店员工关门阻止上诉人逃离时,又手持铁锤对其威吓,其暴力手段及暴力程度足以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心里强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辉的上诉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审法院依据王某辉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原题为:《福建一“黄金大劫案”二审宣判:被告人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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