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难因“年龄未满”画上句号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我们期待的法律,不能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一刀切”,进而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简单化机械化,而是要综合事发背景、作案动机、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大连10岁女孩琪琪(化名)遇害案引发社会关注,大连市公安局通报称,13岁的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蔡某某未满14岁,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警方依法对其收容教养。
这一结果让无数人表示不解且“难以接受”,尽管根据我国法律,蔡某某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已经公开的条条细节表明,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已经不再是一句“不负刑事责任”能画上句号的。
如今,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空前便捷,而青少年接触的有害信息也随之增多,法律意义上的一些“未成年人”,并非少不更事,而是可能有着连成年人都想象不到的残忍。有的人年龄虽小,但已劣迹斑斑,比如这起案件中的蔡某某,曾多次尾随、性骚扰独行女性,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有些人甚至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扬言自己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以致很多网友调侃,这是在用鲜活的例子告诉未成年人“犯罪要趁早”。
对于频频挑动公众神经的未成年犯罪行为,网友纷纷建议,法律能否与时俱进,将未成年人承担刑责的年龄降至12岁甚至是10岁。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也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还有人认为,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
修改担责年龄、加大惩罚力度都是惩处和预防未成年犯罪、告慰受害者以及家人、增加公众安全感的有效方法,然而就我国现阶段针对未成年犯罪行为的应对方式来看,我们欠缺的其实还有很多。
结合大连女孩被害案和以往一些典型案件来看,笔者发现,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愤怒程度并不仅仅受嫌疑人年龄这一因素影响,同时还要看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平时的行为表现、行凶后有没有悔改态度,以及其监护人对于受害者的态度等等,那些手段特别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且作案后不知悔改,家人也显得自私冷血、不明事理的,最能够激起众怒。窃认为,这并不是人们的情绪使然,而是因为从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事后态度能够看出他们的心理状况和残忍程度,而家人的反应,则能推测出他们成长于怎样的环境,今后有没有重新做人的可能,会不会给社会制造更大的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我们期待的法律不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一刀切”,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简单化机械化,而是综合事发背景、作案动机、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同样是13岁少年,一个因无知被人挑唆而犯罪与一个劣迹斑斑、处心积虑实施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惩罚不应该是一样的,再者,尽管孩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也应当根据情况由家长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一个完善的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救助、教育体系也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从以往类似案件我们看到,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行为的教育和救助机制还比较匮乏。尽管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都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也有调查表明,在实践中,基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这一现实,基层单位很难落实规定,这导致对未成年犯罪个体的帮教不深入,预防不到位。而目前的收容教养制度也由于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无法正确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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