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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 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澎湃新闻 2019-10-27 12:55 大字

多名委员呼吁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救济制度,建立即时立案制度。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针对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的司法保护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进一步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制度,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应建立即时立案制度,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之后,是否立案成为权益救济的关键。澎湃新闻注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7章“司法保护”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特别是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才给予立案。”谭琳认为,性侵案件本身隐蔽性强,证据常常更难取得,证人证言少,多数情况下只是受害人的陈述,或者家长陈述,加上未成年受害者可能心智还不太成熟,认知能力弱,各方面在取证、保留证据方面都处于弱势,如果让未成年人或者其家人独自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平。

她举例说,诸如寻找目击证人、调取录像、指纹、毛发、体液等证据,如果不借助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的优势,普通的公民、家庭很难做到。

“鉴于这些特殊性,建议应当采取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立案标准,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谭琳建议,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的立案标准,建立即时立案制度,“接到强奸、猥亵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报告、控告、举报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这样有利于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查处。”沈跃跃副委员长亦呼吁进一步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

在具体条文修改上,她的建议是在前述修订草案第7章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强奸、猥亵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立即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建立再犯预防机制,刑满释放前应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

另一方面是预防性侵的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预防机制上,草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沈跃跃副委员长坦言,近些年来,出现过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这与缺少性侵未成年再犯预防机制有关。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沈跃跃为此建议,在第6章中增加一条,“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前应当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被评估为再犯危险性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知悉,加强警示与预防。”

谭琳也表示,目前,我们强调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多,后续跟踪管理监督还是比较少,除了主张刑满释放后需要到当地社区报到之外,之后的活动情况没有报告义务,也缺乏必要管理,这种放任自流的做法还是有危害的。特别是对性侵未成年人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有的再犯风险比较高,回归社会之后如果不加以监管,危害性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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