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泄露用户通信内容五百条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所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用户通信内容五百条以上即可入罪。
泄露住宿信息等 8种情形可入刑
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蔓延和逐年增多,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传统的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加大了预防和惩治的难度。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还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其中,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
设实施违法活动群组 超5个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同时,《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据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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