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20万仅履行千元还想减刑?湖南高院发布裁判指引:从严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服刑时怎样才算“确有悔改表现”?其他方面表现都好,但在监狱月均消费过高对减刑影响多大?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10月24日,澎湃新闻从湖南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该院当日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判指引》),以提高审判质效。远程视频庭审现场
“视频再放大一点。xxx(罪犯)你抬头,让我看清你的脸。”10月24日上午,一场连接湖南高院与湖南省德山监狱的视频提审中,审判长、湖南高院审监三庭副庭长李世锋对着屏幕那头的人说。
这场远程视频审理,将决定着这名因贩毒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能否减刑,以及能否按执行机关建议的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在屏幕那边的执行机关介绍该罪犯的服刑表现、现场的检察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之后,李世锋的合议庭又询问罪犯本人包括家庭收入、个人财产及在监狱的消费等多个细节问题。半个多小时的庭审宣布结束,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
在具体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中,李世锋所问到的监狱的消费等细节问题都与财产执行情况挂钩,但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在此之前并不明确。
24日上午,湖南高院审监三庭庭长刘东河在湖南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该庭制定了《裁判指引》,以统一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质效,促进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职务犯罪等犯罪的经济基础。
澎湃新闻注意到,《裁判指引》共二十二条,对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如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影响因素;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能力标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对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影响;黑恶势力罪犯和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惩处。此次新闻发布会选取了几起减刑典型案例。
如,2019年6月24日,执行机关对犯盗窃罪的罪犯邓某生提出减刑一个月的建议,常德中院审理认为,邓某生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本次只履行了1000元,且狱内消费较高,不具有悔改表现,遂裁定不予减刑。
2019年7月,执行机关对贩卖、运输毒品的王某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王某此前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怀化中院审理查明,王某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狱内月均消费约774元,原审法院已执行财产性判项5万元。
怀化中院认为,王某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该罪犯狱内消费高,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且系毒品犯罪主犯,应从严掌握,缩短其减刑幅度,裁定减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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