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起诉岳父索要8.4万元借款,对方却称: “借条上签名是假的指纹系强行按压”
11年前,何某和杨某之女喜结连理,为了修建房屋到杨某家永久定居,何某分两次将累计8.4万元借给了杨某,并签署了借条。时隔多年后,杨某之女起诉离婚,何某拿着当初签订的借条要求还款,却遭到了杨某的拒绝,声称借条上的签字和指印是自己喝醉了酒后被何某强行按捺。那么,对于这样一场家庭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杜筱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何某来到杨某家中当起了上门女婿,协商在杨某家修建住房永久定居。“2008年10月,我将我父亲多年的血汗钱4.8万元交给我岳父杨某,2009年8月,又将自己多年在外务工挣的3.6万元交给杨某,杨某此后也向我出具了8.4万元的借条。”何某在诉讼中表示,后来,因为杨某之女起诉离婚,为了避免自己“人财两失”,今年2月,他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杨某支付借款8.4万元,并从2009年9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为了证实自己所言非虚,何某还出具了相关借条,载明:“今杨某借到何某人民币84000元,大写捌万肆仟元整”,欠条上有借款日期以及杨某的签名捺印。
面对女婿的诉求,被告杨某及其妻子曾某在庭审中辩称,何某所述是虚假的,借条上“杨某”的签字是模仿的,且指印也是自己喝醉了酒,何某强行拿自己的手按的。
裁判结果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条一份,足以证明杨某向何某借款8.4万元的事实,杨某应予以偿还。虽然杨某极力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杨某称“借条上的签字是模仿的,指印是自己喝醉了酒后,原告强行拿自己的手按的”,但事发多年杨某从未向有关机关报案,在双方均同意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又拒绝配合进行鉴定,故法院对杨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同时,杨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杨某、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原告主张的从2009年9月起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欠款利息和付款期限,法院不予支持,但起诉后如被告未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由杨某、曾某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何某借款8.4万元,并自2019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何某提供借条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杨某对此不认可,但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新闻推荐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新闻办10月23日对南开中学一学生意外去世一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显示,10月19日南开中学组织校运会,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