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称所有临时工都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大连一农民工工作5天受伤被拒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照赔,关系紧密的临时用工属劳动关系
本报讯(记者刘旭)“大连某木制品包装厂与张春梅雇佣期间存在劳动关系。”10月11日,黑龙江肇州县农民工张春梅(化名)拿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兴奋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她可以办理工伤保险,拿到赔偿了。让她兴奋的是,法院认可了关系紧密的临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今年3月,大连某木制品包装厂因业务量增加,招聘临时工。刚到大连打工的张春梅经人介绍来到厂里从事打牙签、一次性筷子等工作,包装厂与她口头约定按月支付工资,每月保底2400元,满勤奖100元,依计件还有提成。结果3月4日开始工作,3月9日就出了事,张春梅左手被机器夹伤。事发后,包装厂将她送到医院抢救,并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
张春梅出院后,申请工伤赔偿时,却被用人单位告知“你只是临时工,属于劳务关系,按法律规定没有工伤赔偿。”张春梅想不明白,自己服从厂里的管理,按照厂里分配的任务认真工作,厂里还给工资,与正式职工为啥不一样?而且,自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为啥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
带着疑惑,她来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4月22日,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帮她申请了劳动仲裁。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装厂不服,上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包装厂代理人反复强调,雇佣张春梅时就告诉她是“临时工”,待工厂忙季过后便不再雇佣。所以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张春梅不是出工伤,而是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所以没有工伤赔偿。况且,张春梅工作不到5天就出事了,厂里还帮她垫付了医疗费。
根据2005年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劳动关系成立。该案主审法官宋兴臣认为,张春梅的工作是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她受工厂管理,从事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故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对一审判决不服,包装厂选择继续上诉。
王金海建议,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不论时间长短,切记要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不仅减轻单位负担,也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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