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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婚前病史,不妨明确底线

半岛都市报 2019-10-23 02:46 大字

■观察家

罗志华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索赔权、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草案作出了回应。(10月22日新华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不少鲜活的案例,都证明了保障婚前病史知情权的重要性。比如,2016年,镇江一名女子婚后4个月才发现丈夫患艾滋病,尽管法院最终判这段婚姻无效,但女子所受的伤害无法挽回。因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后双方背上沉重债务等事件,则更加常见。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患者也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并且,重大疾病是一个模糊概念。知情权与隐私保护必须兼顾,其边界在哪里尚需明确。笔者认为,兼顾二者的一个办法是,通过列出具体的疾病清单的方式,给出一个必须告知的底线,同时也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限。上限与底线之间的这个空间,则可以成为婚前病史知情权和疾病隐私权之间的一个缓冲带。法律守底线,道德求上限,婚前病史告知方能兼顾好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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