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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结婚年龄暂不修改

四川法制报 2019-10-23 00:50 大字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1日起至26日在北京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律草案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

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草案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对树立优良家风、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等规定进行了增加或修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意见提出,为了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些建议,增加了相应规定。

在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方面,有意见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意见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此,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隔代探望权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草案二审稿中也对隔代探望权作了相关规定。但这条规定引发了争论,有意见认为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进行限制,没有必要;也有意见认为,隔代探望权过大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意见认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解决。

此外,是否降低法定婚龄,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经为广大社会公众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因此,草案三审稿中仍然维持现行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分级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整合现行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构成一般预防,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列举,以便在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明确规定了进入专门的程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

新增“网络保护”专章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2018年9月,由新成立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正式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说明中介绍,修订草案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也从72条增加到130条,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综合性法律的定位。

修订草案充实了总则规定,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

在社会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在政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在司法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细化规定监护中止和监护撤销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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