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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暂不作调整

潍坊晚报 2019-10-22 09:04 大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三次审议

本报综合消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10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相较于草案二审稿,三审稿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

一是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其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增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

二是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二审稿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中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三审稿吸纳这一建议,将此条修改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关于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此前的相关规定。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三审稿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另外,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舆论存在不同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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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报综合消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10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

针对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此,修订草案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其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还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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