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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部分)

青岛晚报 2019-10-11 06:16 大字

●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

●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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