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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驾车不算醉驾,进步还是倒退?

济南时报 2019-10-10 14:03 大字

10月8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10月8日澎湃新闻)

新规无碍司法正义,目标是精准执法

浙江公检法等部门共同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醉酒后在小区里驾车,或者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不属于法律上的“醉驾”,很多网友认为这是“醉驾入刑”的一种松动,是对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不能接受。但从法律角度说,醉酒后在小区里驾车不算“醉驾”符合法律本意,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原则,并不妨碍司法正义。

根据“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规定,“醉驾”情形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居民小区中的道路,并不属于法律术语中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该法中的“道路”含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里的道路不在其列。这意味着在小区里驾车,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决定了醉酒后在小区里驾车不能属于法律上的“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车主接替代驾自行在小区内驾车,并没有选择“醉驾”的主观故意。

最关键的是,虽然醉酒后在小区内驾车不算“醉驾”,只要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不会以“醉驾”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这并不等于驾驶员醉酒后就可以大摇大摆、我行我素地在小区里驾车,大众特别是广大驾驶员不能有这种误解。

醉酒后在小区内驾车,一旦酿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那么醉酒驾驶员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不是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用“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广大驾驶员不管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还是对他人负责,要自觉拒绝酒后驾车,任何时候都应牢记和遵守“喝酒不开车”的信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何勇)小区有大有小,不应成“法外之地”

这个纪要,看上去很人性化,因为在自家门口挪个车或进个库也被算做“醉驾”的话,那确实有些太过刻板。从这个角度来说,该《纪要》无疑是一次近乎于具有全国推广意义的试点举措,这样的想法在一般规模的住宅社区是可行的。然而,就目前来说,很多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已经越来越大,几十栋楼的小区不在少数,甚至也有不少近百栋楼的住宅社区。例如北京天通苑小区,常住人口60万+,交通结构堪比一个中小型城市核心区的状态。

因此可以看出,这则《纪要》中提到的“小区”概念,本身在规模上就有着很大的模糊性。显然,如果不分规模大小,只要是住宅社区都称为之“小区”,那么这本身就行不通,比如天通苑这样的小区,“醉驾者”从进门开始到小区的最深处,开车需十多分钟,其间还要经过很多公共场所的周边区域,谁能保证“醉驾者”不出安全事故呢?

这则《纪要》,其根本指向确实是好的,是想最大化地尊重现实,并将所有的“醉驾”场景纳入到考量的分级的范围之内。最重要的是,这则《纪要》表现出了对所有“醉驾”场景一刀切简单执法的纠偏意识,它使“醉驾”的适用走向更加精细化和“差异化”,这在当下语境中也是难能可贵的表达。但任何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小区不属醉驾”这个关乎公共安全的问题上。

因此,必须将小区的概念重新厘清。只有将这类问题弄清弄细,明确层级,才能将好的初衷落到实处,同时,也才能做到对“醉驾”场景的分级认定,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一切都应以安全客观的预判场景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马进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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