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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统一“口径”与“途径”

济南日报 2019-10-09 11:35 大字

□木须虫

据10月8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未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吸引近万人参与讨论。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

导致法院与人社部门之间工伤认定“神仙打架”的现象,客观来说是认定存在两个机构、两个标准。在工伤认定方面,人社部门依据的现行法规是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而法院依据的除了这部规章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四种情形,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为“工伤”,对前述规章的工伤认定范围予以“扩大”。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司法与行政的理解也有差异。2017年,最高法在对海口教师家中批改试卷身亡的工伤认定案件中,作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为类似案件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尽管从法理上讲,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法院的指导意见,都是工伤认定的依据,普遍适用并不矛盾。但是这两种认定“口径”差异的存在,难掩人为利益之争的嫌疑。工伤认定的结果涉及到基金支付,社保部门在“认定”与“支付”之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或多或少会受到看紧工伤保险“钱袋子”观念的影响。而法院的工伤认定往往都在人社部门作出“不属工伤”的认定之后,考虑到伤害人的权益救济和司法的兜底功能,更倾向于认定从宽。这一来一去拉大了不同结果之间的差别,导致了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歧,让工伤认定陷入“否定之否定”的反复循环,损害了相互的权威与公信。

完善法律细化办法,的确是缩小认定结果误差的办法。但是仅此还不够,因为只要两套认定机制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纠偏关系,这种“神仙打架”的局面就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更好的办法,恐怕还是强化工伤认定的独立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从程序的设计来修复现有机制的短板。可以将工伤认定交由单一的机构来执行,比如司法认定机构,由其牵头成立工伤认定委员会,作为人社部门处理工伤理赔以及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如此,不仅可以减少工伤“多头认定”结果反复的问题,也有助于解决工伤侵权诉讼中“不服认定”拖延赔偿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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