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在小区内松绑,合适吗?
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今日《新安晚报》A11版)
浙江省这一新规,等于说,小区内的“醉驾入刑”松绑。而住宅小区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中,醉驾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会否因此而增高,显然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争的事实是,酒驾醉驾在任何地方都有事故风险,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种风险和威胁,在道路上和小区内、广场和停车场中应是无差别的。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因为体内酒精作用导致的反应迟钝、判断力与辨别力下降等问题,也不会因为到了小区内就不存在了。而不管是小区内还是广场上,依然存在行人、车辆;放任醉酒者在小区内驾驶、挪动车辆,是不是说,醉驾潜在的撞人撞车风险可以忽略?
得承认,确有一些饮酒和醉酒者能够在小区内平稳驾驶,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因人而异的。现实中,醉驾肇事后,驾驶人醒酒后回忆不起来自己曾酒后驾车;醉酒驾驶者上了车就开始“蒙驾”;醉驾者还没开几步就连续撞车撞人等情况,我们已见过太多。
退一步说,“小区内醉驾不再入刑”也不等于不构成交通违法,“不入刑”也不意味着被允许;被查到或发生事故后,同样面临扣分、吊销驾驶证等处罚。但“不入刑”的口子被打开后,必然会带来“小区内醉驾”情况的增多。随之而来的,将是小区居民安全感的降低,以及小区内醉驾肇事风险的上升——不论从哪个角度说,这种新规都难言合理。
笔者认为,“小区内醉驾不入刑”并不能解释为“人性化”执法,因为人性化应该是普遍的、符合广大公众利益的,而非针对少数醉驾者的“定制”。而醉驾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只能通过严格守法、奉行“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信条来避免,而不是让法律“网开一面”。□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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