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罚站罚跑” 教育惩戒权重在明确边界
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近日,广东省拟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条例拟允许老师对学生部分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同时,条例还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此区分“罚站罚跑”与体罚之间的界限,并对于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教育惩戒权实施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其现实执行。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也多次明确表示,将对《教师法》等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教师惩戒权,改变教师不敢管现象。可见保障教师惩戒权,让教师敢管孩子的现实迫切性。
教师惩戒权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莫过于细则不明确,由此导致教师不知道边界在哪里,引发家校纠纷。广东明确规定允许采用站立、慢跑等行为对孩子进行惩戒,走在了全国立法的前面,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罚站、罚跑行为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有部分观点认为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还会适得其反。但笔者认为,如果与孩子的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罚站与慢跑可以作为一种教育惩戒措施。对于一些“熊孩子”来说,口头批评难以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改正不良行为习惯。
当然,罚站罚跑在实践过程中也有可能滑向体罚或者变向体罚,这就需要明确惩罚措施的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程序,以约束教师的行为。
比如,可以规定在教室内罚站,而不是在操场或走廊,也不宜将罚站的影像传到家长群等公开传播,因为这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可能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一些惩戒行为之所以引发家长不满,导致家校纠纷,正是因为个别教师的做法简单粗暴,没有照顾到学生尊严,甚至采用侮辱性的话语或行为。
再如,惩罚措施要考虑特定学生的具体情况,如果学生身体条件不适合跑步却罚学生跑步,那也违背了教育惩戒的本意。
赋予教师惩戒权固然重要,但实施好,让教师真正敢管、善管,关键在于明确好细则,并在规范的轨道上进行。对于家长而言,只要是处于教育引导的目的,又不会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也应该给予教师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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